被告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沈阳山特公司)自称,其是一家专业生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电源(EPS)、不间断电源(UPS)、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产品的企业。公司成立于 2011 年,公司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特电子公司)是专业从事不间断电源(UPS)、模块化数据中心以及数据机房供配电等电能质量设备开发、生产及经营的国际性厂商,公司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2021 年 7 月,山特电子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山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沈阳中院经审理认定,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原告山特电子公司的“山特”注册商标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山特”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被告注册企业名称未进行合理避让,使用“山特”字号存在过错。
判令沈阳山特更名,山特电子获赔损失
2022 年 7 月,辽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山特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60 万元。
被告沈阳山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 年 12 月,辽宁省高院作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沈阳山特公司现已履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义务。经查询,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山特字号。